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(yè)單位改革,大力推行事業(yè)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制度,保證事業(yè)單位新進人員的素質,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(fā)人事部《關于在事業(yè)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[2002]35號)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《關于印發(fā)青海省事業(yè)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和青海省事業(yè)單位聘用制試行辦法的通知》(青政辦[2001]44號)精神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財政全額預算和差額預算事業(yè)單位(不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(yè)單位)。
第三條 事業(yè)單位補充管理人員、專業(yè)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堅持公開、平等、競爭、擇優(yōu)的原則,按照德才兼?zhèn)涞臉藴?,打破身份界限,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進行。
第四條 事業(yè)單位招聘人員,必須在本單位的編制數額和增人計劃內,按照招聘方案和規(guī)定的程序進行。
第五條 事業(yè)單位招聘人員,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。
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區(qū)和其他從事少數民族事務工作的事業(yè)單位招聘人員,對少數民族應聘人員應給予適當政策傾斜。
第二章 招聘條件與方式
第七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?。ㄒ唬┳袷刂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;
?。ǘ┢沸卸苏?,具有良好的職業(yè)道德;
?。ㄈ┚邆鋶徫凰璧娜温氋Y格、職業(yè)(執(zhí)業(yè))資格及技能要求;
?。ㄋ模┥眢w健康;
?。ㄎ澹┚邆鋶徫凰枰钠渌?。
第八條 事業(yè)單位招聘人員按以下方式進行:
(一)直接聘用。對國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員、按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部門任命或調任的人員、從涉密崗位調整且未達到解密期的人員等,可直接聘用。
?。ǘ┛己似赣?。對具有研究生學歷、副高級以上專業(yè)技術職務和執(zhí)業(yè)資格的人員、省內緊缺專業(yè)需面向省外招聘的人員、因保密需要不宜公開招考的崗位和因專業(yè)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崗位等,采取以考核為主的方式擇優(yōu)聘用。
?。ㄈ┛荚嚻赣?。除(一)、(二)款所列人員外,事業(yè)單位新進人員,原則上都要面向社會通過公開考試擇優(yōu)聘用。
第九條 單位因特殊要求,需要招聘國(境)外人員的,按照國家的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第三章 公開考試招聘的基本程序
第十條 公開考試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:
?。ㄒ唬┚幹坪蛨笈衅阜桨福?/div>
?。ǘ┌l(fā)布招聘信息;
?。ㄈ﹫竺唾Y格審查;
?。ㄋ模┛荚?;
?。ㄎ澹w檢和考核;
(六)確定擬聘用人選;
(七)公示;
?。ò耍┺k理聘用手續(xù)。
第四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與信息發(fā)布
第十一條 事業(yè)單位采取考核或考試方式招聘工作人員的,應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和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,其內容包括:
(一)經編制部門核準的編制數和空編數;
?。ǘ徫辉O置情況;
?。ㄈM招聘的崗位及人數;
(四)所需專業(yè)及資格條件;
?。ㄎ澹┱衅阜绞郊皶r間安排。
第十二條 招聘方案經其單位主管部門審核,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準后實施。
第十三條 凡采取考試方式招聘人員的,應由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(部門)面向社會發(fā)布招聘信息,其內容包括:
(一)招聘單位名稱;
?。ǘM招聘崗位及名額;
?。ㄈ┱衅杆鑼I(yè)及資格條件;
?。ㄋ模﹫竺麜r間、地點和考試科目;
(五)其它須知事項。
第五章 報名與考試
第十四條 公開招考報名時,用人單位(部門)根據招聘方案,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,符合條件的填寫《事業(yè)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》,并由考試承辦機構核發(fā)準考證。
第十五條 考試采取筆試與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,以測試其適應招聘崗位要求的素質、技能等。
第十六條 筆試分公共科目和專業(yè)科目。
?。ㄒ唬┕部颇抗P試由政府人事部門委托人事考試機構命題。
(二)專業(yè)科目筆試根據用人單位需要,由政府人事部門委托人事考試機構會同用人單位 ?。ú块T)共同組織命題。
?。ㄈ┕P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,由政府人事部門委托人事考試機構或用人單位(部門)組織實施,并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公布筆試成績。
第十七條 面試在政府人事部門的指導下,由用人單位(部門)組織實施。
?。ㄒ唬﹨⒓用嬖嚾藛T根據筆試成績高低,按招聘崗位1:3的比例確定。
(二)根據招聘崗位特點,可采取結構化面試、現場答辯、情景模擬、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,其內容和具體方式由用人單位(部門)確定。
?。ㄈ┟嬖嚳脊儆捎嘘P專家及用人單位(部門)領導或相關人員擔任,一般由七至九人組成。
第十八條 面試結束后,用人單位(部門)根據加權成績高低,公布應聘者的總成績,按招聘崗位1:1的比例確定考核人選。
第十九條 采取考核方式聘用人員的,由用人單位(部門)根據崗位需要確定相應的測評方式和內容,并組織實施。
第六章 考核與體檢
第二十條 考核由用人單位(部門)根據有關規(guī)定組織實施,以德、能、勤、績、廉為主要內容,并對擬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復查。
第二十一條 體檢須在指定醫(yī)院進行,由用人單位(部門)統(tǒng)一組織實施。體檢的合格標準,由用人單位(部門)參照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和專業(yè)崗位要求確定。對體檢結果要求復查的須經用人單位(部門)同意并組織復查。
第二十二條 經考核或體檢不合格的人員,不得聘用。空缺名額,可在后備人選中依次遞補。
第七章 聘用
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(部門)根據崗位要求以及考試、考核、體檢結果,經集體研究,擇優(yōu)確定擬聘人員。
第二十四條 采取考試聘用方式確定的擬聘人員名單須在一定范圍內公示,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。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查清,以決定是否聘用。
第二十五條 采取直接聘用、考核聘用和考試聘用方式確定的擬聘人員,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準后由用人單位辦理聘用手續(xù),遵照平等、自愿和協(xié)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。聘用合同須經政府人事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鑒證后生效。
第二十六條 對考試聘用和考核聘用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。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,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,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。被聘用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(yè)生的,試用期可延長至12個月。試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內。試用期內經考核不合格的,聘用單位應解除聘用合同。
第八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事業(yè)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監(jiān)督、管理部門。
第二十八條 省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制定事業(yè)單位公開招聘的相關政策、規(guī)定和辦法;對全省事業(yè)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政策指導和協(xié)調,并會同用人單位(部門)組織實施省直事業(yè)單位的招聘工作。
第二十九條 州(地、市)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,負責制定本地區(qū)事業(yè)單位招聘工作方案,并會同用人單位(部門)組織實施招聘工作。
第三十條 招聘單位(部門)負責招聘方案的制定及相關工作。根據工作需要可成立招聘工作領導機構。
第九章 紀律與監(jiān)督
第三十一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、過程公開、結果公開,自覺接受監(jiān)督。
第三十二條 招聘單位負責人與新聘人員有夫妻關系、直系血親關系、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,應當實行任職回避,即新聘人員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組織、人事、紀檢、監(jiān)察、審計和財務崗位的工作,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;招聘工作組織成員在公開招聘時,遇有與自己有上述親屬關系的,應當實行公務回避。
第三十三條 對在招聘工作中有違規(guī)行為的,視其情節(jié)由人事部門責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結果無效,并對負有主要或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,依照有關規(guī)定追究責任。對有舞弊行為的應聘人員,一經查實,取消其聘用資格。
第三十四條 在招聘工作中,政府人事部門應會同監(jiān)察部門對招聘工作實施全過程監(jiān)督,并對群眾的檢舉、申訴和控告負責受理和查處。
第十章 附 則
第三十五條 各州(地、市)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實施細則。
第三十六條 自收自支事業(yè)單位招聘工作人員,可參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
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